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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于民二初字第560号

汪田野与刘宏辉、大连九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8-16
公开日期
2019-11-23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汪田野;刘宏辉;大连九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于民二初字第560号

原告:汪田野,男,汉族,1972年5月11日出生,住河北省大悟县。

委托代理人:邓秀梅,女,汉族,1964年7月17日出生,住沈阳市铁西区。

被告:刘宏辉,男,40岁,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

被告:大连九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卫工街天宝国际大厦17-02号

法定代表人:孔繁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汪田野诉被告刘宏辉、大连九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2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因原告汪田野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一款(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406元,减半收取703元免交。

审 判 长  陈海瑛

审 判 员  彭艳君

人民陪审员  李 宁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高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