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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商初字第1045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慈溪市支行与胡勤丰、周茂正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8-16
公开日期
2016-12-13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慈溪市支行,胡勤丰,周茂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商初字第1045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慈溪市支行。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寺山路203。代表人:华冰白,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何泽宇,浙江金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岑睿杰,浙江金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勤丰,男,198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

被告:周茂正,男,196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慈溪市支行与被告胡勤丰、周茂正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慈溪市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90元,减半收取计19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

审 判 员 许建素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六日代

书记员 戚海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