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于民一初字第1397号
原告:张克俭,男,1964年2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黑山县。 委托代理人隋晓庆,男,1985年12月15日出生,满族,系洪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现住沈阳市于洪区。
被告:沈阳顺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址:沈阳市于洪区。
法定代表人:李思顿,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辽宁城建集团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
法定代表人:杨润波,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姜志阳,男,52岁,其他自然情况不详。
被告:陈国明,男,汉族,40岁,住址:辽宁省朝阳县。 原告张克俭诉被告沈阳顺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辽宁城建集团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姜志阳、陈国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明确的被告,依法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海瑛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高 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