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肥西民一初字第01875号
原告:李某甲。
被告:李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于2012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
审判员 王 林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卢敬孔 关注公众号“”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肥西民一初字第01875号
原告:李某甲。
被告:李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于2012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
审判员 王 林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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