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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肥西民一初字第01875号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8-16
公开日期
2016-09-26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肥西民一初字第01875号

原告:李某甲。

被告:李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于2012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

审判员 王 林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卢敬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