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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正民初字第259号

原告冯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正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8-16
公开日期
2015-12-19
所属地区
正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冯某某,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正民初字第259号

原告:冯某某,女。

被告:李某某,男。

原告冯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某某经依法传唤仍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冯某某诉称:我与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虽生育一女孩但没有夫妻感情。2009年1月,被告外出后,至今无音讯。现起诉要求离婚、抚养孩子、分割财产。被告李某某缺席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冯某某、被告李某某经他人介绍于2006年2月相识,同年3月8日举行结婚仪式后同居生活。4月3日在正宁县山河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2007年1月4日生育女儿李某甲,现随原告生活。2009年1月,被告外出后,至今下落不明,现原告起诉要求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被告于2009年1月外出后与家人失去联系,至今下落不明,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因此,对原告主张离婚的请求,应予准许。关于孩子抚养问题,由于被告下落不明,孩子只能随原告生活。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孩子抚养费及分割财产的请求,又因被告下落不明,待被告出现后可另案处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三款(四)项、第三十六条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冯某某要求与李某某离婚,准予离婚;女儿李某甲随冯某某生活。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600元,共700元由冯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徐国渊

审 判 员  张永庆

代理

审判员  曹红霞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徐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