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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茅执字第805号

十堰中嘉工贸有限公司与段兴娥、郑国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8-1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十堰中嘉工贸有限公司,段兴娥,郑国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茅执字第805号申请执行人十堰中嘉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段耀华,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段兴娥,女,1966年2月出生,汉族,住十堰市。被执行人郑国杰,男,1964年6月出生,汉族,住十堰市。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十堰中嘉工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段兴娥、郑国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09)茅民一初字第1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偿付给申请执行人91677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未主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段兴娥、郑国杰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雄

审 判 员  刘曙光

代理

审判员  柏 韧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司之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