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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黑执字第00170号

高某某申请执行赵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8-16
公开日期
2016-11-01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高某某,赵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黑执字第00170号申请执行人高某某,男,1947年12月17日生,住黑山县大虎山镇。被执行人赵某某,男,1951年2月19日生,住黑山县大虎山镇。本院在执行上列双方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将执行标的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2011)黑民一初字第0020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XX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