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靖民初字第01395号原告王某某,女,1976年8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靖边县席麻湾乡。被告黄某某,男,1963年12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原告王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黄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马晓梅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马晓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