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城民初字第00974号原告向xx,女,(……略)。被告张xx,男,(……略),系向xx之夫。
原告向xx与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1990年4月举行结婚仪式,因未到法定结婚年龄,到1991年补办登记,1992年4月生一男孩张X。因被告性格粗暴,张口便骂,动手就打,最终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对这种没有夫妻感情的家庭生活,原告一直忍让多年,被告始终没有改变,故起诉法院,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原告诉状中说的结婚过程是事实,但不存在张口骂、动手打的事,我遇事让她、将就她,共同生活20多年建起了新房,儿子也20岁了,坚决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1年登记结婚,1992年4月生一男孩张x。因性格差异,原、被告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原告于2012年5月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证等证据载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婚姻家庭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只有家庭和谐,社会才能稳定。原告因家庭琐事而起诉离婚,不珍惜20多年的夫妻感情,其诉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不准向xx与张xx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向xx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丁新华
审判员 :胡新明
审判员 :周海来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 招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