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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民初字第707号

马春梅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罗昀昀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8-16
公开日期
2016-12-20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马春梅,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罗昀昀,徐利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民初字第707号

原告:马春梅。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代表人:王杏裕,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罗昀昀。

被告:徐利波。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春梅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罗昀昀、徐利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春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20元,减半收取计121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

审判员  徐文源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茅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