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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榆郭民初字第00235号

原告呼生宝与被告李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8-16
公开日期
2015-09-17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呼生宝,李海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榆郭民初字第00235号原告呼生宝,男,农民。被告李海涛,男,农民。

原告呼生宝与被告李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8月14日受理,在审理中原告呼生宝于2012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呼生宝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符合撤诉条件,其申请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呼生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呼生宝负担。

审判员  李海波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