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博执字第107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武清区玉祥棉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法定代表人冯玉祥,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山东省博兴县千弘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兴县。法定代表人高金峰,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武清区玉祥棉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省博兴县千弘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2年2月2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344791.64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山东省博兴县千弘纺织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该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予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对博兴县人民法院(2011)博商初字第2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债权。
三、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新江
审判员 栾建国
审判员 徐清华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郝丽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