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商初字第1066号
原告:贾柏明,男,1960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虞市。
委托代理人:厉建萌,浙江亿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台楠楠,浙江亿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吉祥,男,1960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
被告:楼丽珍,女,1961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柏明诉被告吴吉祥、楼丽珍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2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吴吉祥、楼丽珍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柏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240元,减半收取计212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
审 判 员 王传亭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六日代
书记员 戚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