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5)即执字第250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市支行。法定代表人张风臣,行长。被执行人孙仁坤。被执行人王瑞香。被执行人青岛华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烟青路280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孙仁坤、王瑞香、青岛华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05)即民二初字第6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申请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金旭亮
审判员 王冬梅
审判员 李尚爱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江世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