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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北新民初字第00448号

原告李英才与被告沈阳蒲河新城房产局虎石台分局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8-16
公开日期
2016-12-26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英才,沈阳蒲河新城房产局虎石台分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北新民初字第00448号原告李英才,男,1939年7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沈阳市沈北新区.委托代理人曹凤云,女,194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沈阳市沈北新区.被告沈阳蒲河新城房产局虎石台分局,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法定代表人李全,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郑业岩,男,194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系该中心法律顾问,住址沈阳市和平区.委托代理人李延文,女,1972年5月23日出生,汉族,系该分局信访和仲裁科科长,住址沈阳市皇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英才与被告沈阳蒲河新城房产局虎石台分局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对其所有的51.3平方米的房屋按照1480元/平方米的标准补偿,并按上述面积回迁楼房。依照法律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应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故此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英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00元,减半收取850元,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朱鸿雁

代理

审判员  王翠玲

人民陪审员  范维香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玲本案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