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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古民特字第4号

熊立全申请宣告钱翠兰死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8-16
公开日期
2014-12-16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当事人
熊立全;钱翠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古民特字第4号申请人熊立全。被申请人钱翠兰。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熊立全申请宣告钱翠兰死亡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熊立全于2012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宣告钱翠兰死亡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熊立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熊立全撤回宣告钱翠兰死亡的申请。

审判员 李 佳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金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