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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福法立保字第359号

深圳市博奥特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鼎易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8-16
公开日期
2016-10-18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博奥特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鼎易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立保字第359号申请人深圳市博奥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彩田北路民宁园办公楼701、702、703。法定代表人向雨花,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乔瑞,北京市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冕,北京市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深圳市鼎易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标准厂房23栋北1层。法定代表人李炳华。深圳仲裁委员会在审理上列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技术开发合同纠纷一案[受案号:深仲受字(2012)第1089号]中,根据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本院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申请人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价值8万元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谢亮(身份证号码××)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鼎易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8万元的财产。

二、冻结申请人深圳市博奥特科技有限公司的担保人谢亮名下用于担保的银行存款8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伟强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胡征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