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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温民终字第861号

张某与韩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8-16
公开日期
2014-06-16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当事人
韩某;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温民终字第8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韩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陈学智。委托代理人邢旭。

上诉人韩某为与被上诉人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苍南县人民法院(2011)温苍龙民初字第6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是,上诉人韩某未在人民法院通知的指定期限内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上诉人韩某未在人民法院通知的指定期限内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申请,不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韩某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毅

审 判 员  郑明岳

代理

审判员  厉 伟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六日代

书 记员  林 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