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磐民一初字第721号原告张桂芝。原告张桂琴。原告张桂清。原告张桂香。原告张贵兰。原告张明远。原告张远江。原告张远峰。被告王秀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桂芝、张桂琴、张桂清、张桂香、张贵兰、张明远、张远江、张远峰诉被告王秀华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桂芝、张桂琴、张桂清、张桂香、张贵兰、张明远、张远江、张远峰于2012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桂芝、张桂琴、张桂清、张桂香、张贵兰、张明远、张远江、张远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桂芝、张桂琴、张桂清、张桂香、张贵兰、张明远、张远江、张远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张桂芝、张桂琴、张桂清、张桂香、张贵兰、张明远、张远江、张远峰承担50.00元,退回原告50.00元。
审判员 高智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房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