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周民初字第00864号
原告:牛某某。
法定代理人: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梁某某,陕西省周至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牛某甲。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某某诉被告牛某甲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牛某某于2012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牛某某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牛某某负担。
审判员 雷俊雅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 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