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太沙商初字第0090号 原告金富荣(太仓)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75322752-5,住所地太仓市沙溪镇岳王新石路。 法定代表人吴国荣,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翠,该公司法务。 被告太仓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72872016-6,住所地太仓市沙溪镇岳王新建村协星公路**。 法定代表人王受俊。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富荣(太仓)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太仓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富荣(太仓)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2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已解决纠纷,现原告金富荣(太仓)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富荣(太仓)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2元,减半收取271元由原告金富荣(太仓)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喜贤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黄 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