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山执字128号
申请人:柳方德
被执行人:范迎逊,又名范迎峰本院在执行柳方德申请执行范迎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范迎逊长期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柳方德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范迎逊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山民初字第14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郭在英执行员 王彦胜执行员 朱永杰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苏志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