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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山执字128号

柳方德与范迎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8-16
公开日期
2018-06-16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柳方德,范迎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山执字128号

申请人:柳方德

被执行人:范迎逊,又名范迎峰本院在执行柳方德申请执行范迎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范迎逊长期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柳方德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范迎逊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山民初字第14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郭在英执行员  王彦胜执行员  朱永杰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苏志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