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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未执字第00582-2号

刘朝林与任胜天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8-16
公开日期
2014-12-15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朝林;任胜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未执字第00582-2号申请执行人刘朝林,男,1963年10月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任胜天,男,1968年6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朝林与被执行人任胜天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刘朝林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未民二初字第00157号民事判决,于2012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939481元。执行中,本院于2012年3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朝林于2012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销该案的执行,本院经合议庭合议,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申请执行人撤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未民二初字第00157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国强执行员  种 强执行员  朱江平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窦婵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