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镇商初字第704-2号
原告:宁波升谱光电半导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496795-1)。住所地:宁波市高新区新晖路150号。
法定代表人:干新德,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宁波东联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经济开发区青青路4幢。
法定代表人:张月芳。本院于2012年8月13日作出(2012)甬镇商初字第704-1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现原告向本院撤回起诉,并申请解除对被告宁波东联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宁波东联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50000元的财产的查封。
审 判 员 谢国斌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六日代
书记员 高青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