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于民二初字第1836号 本院2011年9月6日,对原告韩哲明诉被告孙素珍、应杰、应文芳、应传芳、应立芳、应文新、应纬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1)于民二初字第1836号民事判决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
裁定如下: 原判决书中“沈阳市于洪区东湖街95号642室”应更正为:“沈阳市于洪区城东湖街95号642室”。
审判员 陈海瑛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高 娜 搜索“”
韩哲明与孙素珍、应杰、应文芳、应传芳、应立芳、应文新、应纬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于民二初字第1836号 本院2011年9月6日,对原告韩哲明诉被告孙素珍、应杰、应文芳、应传芳、应立芳、应文新、应纬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1)于民二初字第1836号民事判决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
裁定如下: 原判决书中“沈阳市于洪区东湖街95号642室”应更正为:“沈阳市于洪区城东湖街95号642室”。
审判员 陈海瑛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高 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