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靖民初字第01808号 原告万某某,女,1966年4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靖边县杨桥畔镇。 被告李某某,男,1963年9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靖边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万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万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万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万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马晓梅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马晓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