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曲民初字第595号原告张庆刚。被告赵书芳。原告黄运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庆刚与被告赵书芳、黄运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庆刚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庆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7元,减半收取173.5元,由原告张庆刚负担。
审判长 徐新东
审判员 田红志
审判员 李秀美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晓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