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们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岱商初字第1275号原告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光彩大市场D-801号。负责人吕继山,经理。被告张某甲。被告张某乙。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
二0一二年八月十五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玄甲明
审判员 赵 泰
审判员 王安禄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 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