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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岱商初字第1275号

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与张某甲、张某乙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8-16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张某甲,张某乙,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们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岱商初字第1275号原告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光彩大市场D-801号。负责人吕继山,经理。被告张某甲。被告张某乙。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

二0一二年八月十五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玄甲明

审判员  赵 泰

审判员  王安禄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 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