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肥东民一初字第01974号
原告:安徽祥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店埠镇新街7号。
法定代表人:王伟,经理。
被告:邹孔飞,男,1974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祥住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邹孔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祥住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毕梅宝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尹中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