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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紫民初字第00459号

[2012]紫民初字第00459号原告邹某某与被告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8-16
公开日期
2014-12-23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邹某某,陈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紫民初字第00459号原告邹某某,男,1980年1月5日生于陕西省西乡县,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郑某某,汉阴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某,男,1968年3月9日生于陕西省紫阳县,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某某与被告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邹某某于2012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经自行和解,原告邹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00元,减半收取3350元,由原告邹某某负担。

审判长  叶作毅

审判员  孙 华

审判员  金相国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樊 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