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紫民初字第00459号原告邹某某,男,1980年1月5日生于陕西省西乡县,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郑某某,汉阴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某,男,1968年3月9日生于陕西省紫阳县,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某某与被告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邹某某于2012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经自行和解,原告邹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00元,减半收取3350元,由原告邹某某负担。
审判长 叶作毅
审判员 孙 华
审判员 金相国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樊 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