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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邯县民初字第1241号

张某与白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8-15
公开日期
2014-05-25
所属地区
邯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白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邯县民初字第1241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戈大旺。被告白某。委托代理人白振国,系被告的父亲。本院受理原告张某诉被告白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海峰

审 判 员  李学功

人民陪审员  宁 磊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贾庭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