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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贡井民一初字第312号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古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8-15
公开日期
2014-12-01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某,古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贡井民一初字第312号原告王某某,男,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被告古某某,女,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古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2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聂元春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欧阳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