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贡井民一初字第312号原告王某某,男,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被告古某某,女,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古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2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聂元春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欧阳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