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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魏民初字第01502号

翟某某诉候某某离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8-15
公开日期
2014-12-24
所属地区
河北省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翟某某;候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魏民初字第01502号原告翟某某被告候某某原告翟某某与被告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翟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  武合献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肖 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