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魏民初字第01502号原告翟某某被告候某某原告翟某某与被告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翟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 武合献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肖 耿 微信公众号“”
翟某某诉候某某离婚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魏民初字第01502号原告翟某某被告候某某原告翟某某与被告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翟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 武合献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肖 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