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西商初字第2058号
原告:胡继伟。
委托代理人:罗泽维。
被告:王健杭。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继伟诉被告王健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胡继伟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罗忠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盛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