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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西商初字第2058号

胡继伟与王健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8-15
公开日期
2014-07-10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胡继伟,王健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西商初字第2058号

原告:胡继伟。

委托代理人:罗泽维。

被告:王健杭。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继伟诉被告王健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胡继伟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罗忠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盛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