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2878号原告查江。委托代理人查雷。被告赵媛。委托代理人高西宁: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受理原告查江诉被告赵媛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才院传票传唤原告查江于2012年8月15日到庭继续开庭:进行宣判,但原告查江无故未到庭。
本院认为,原告查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经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会茹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 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