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灞民初字第02047号原告李荣利,无业。委托代理人马晓峰,男,汉族,1968年9月8日出生。原告梁红,学生。委托代理人马晓峰,男,汉族,1968年9月8日出生。原告梁钰,学生。法定代理人李荣利,女,汉族,1968年12月25日出生,现住西安市灞桥区红旗街道办事处郭家滩村。委托代理人马晓峰,男,汉族,1968年9月8日出生。被告寇玉芳。第三人西安市灞桥区席王街道办事处,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席王路1号院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荣利、梁红、梁钰与被告寇玉芳、第三人西安市灞桥区席王街道办事处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荣利、梁红、梁钰以其与被告和解解决纠纷为由,于2012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荣利、梁红、梁钰自愿撤回对被告寇玉芳、第三人西安市灞桥区席王街道办事处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荣利、梁红、梁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50元,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应减半收取,退回原告1525元,其余案件受理费152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徐严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赵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