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鄂江夏五民初字第00141号原告范学忠,职业不详。被告何亚安,职业不详。被告中国联通有限公司黄石分公司。负责人不详。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黄石中心支公司大冶营销服务部。负责人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范学忠与被告何亚安、中国联通有限公司黄石分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黄石中心支公司大冶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范学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4元,减半收取为102元,由原告范学忠负担。
审判员 宋任忠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许 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