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荣执字第1194-1号申请执行人文登市金诺贸易商行��住所地文登市。被执行人荣成市丰振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文登市金诺贸易商行与被执行人荣成市丰振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荣成市人民法院(2011)荣商初字第2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邹国强
审判员 于海明
审判员 于浩志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