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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魏民初字第01502号

原告翟明明与被告候俊昌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8-15
公开日期
2014-06-29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翟明明,候俊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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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魏民初字第01502号原告翟明明,女,1981年2月12日���汉族,农民,魏县棘针寨乡邓二庄村人。被告候俊昌,男,1981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魏县棘针寨乡仁里村人。

原告翟明明与被告候俊昌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翟明明撤回起诉。

审判员  武合献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肖 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