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丰民初字第1778号原告白某。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与被告赵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某于2012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元,由原告白某负担。
审判员 董立超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闫 菲 来源:
白某与赵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丰民初字第1778号原告白某。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与被告赵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某于2012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元,由原告白某负担。
审判员 董立超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闫 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