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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嘉商终字第316号

胡振华与姚浍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8-14
公开日期
2014-06-18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姚浍,胡振华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嘉商终字第3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姚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振华。

上诉人姚浍因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桐乡市人民法院(2012)嘉桐商初字第408号民事判决,于2012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上诉。但其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为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姚浍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桐乡市人民法院(2012)嘉桐商初字第408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徐连忠

代理

审判员  金傅祥

代理

审判员  王世好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谢金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