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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银执查字第103-1号

申请执行人吴××申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8-14
公开日期
2014-10-31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银执查字第103-1号

申请执行人:吴××。被执行人庞××。

委托代理人: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与被执行人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庞××于2012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书,其后又于2012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以个人原因为由,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被执行人庞××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审判长  王宗剑

审判员  冯绵亮

审判员  阮方东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许 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