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银执查字第103-1号
申请执行人:吴××。被执行人庞××。
委托代理人: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与被执行人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庞××于2012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书,其后又于2012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以个人原因为由,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被执行人庞××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审判长 王宗剑
审判员 冯绵亮
审判员 阮方东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许 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