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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古民初字第1000号

张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8-14
公开日期
2014-12-01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古民初字第1000号原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安京,河北陈建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屈继锋,河北华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2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芦丽群

审 判 员  李 佳

代理

审判员  王明星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金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