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古民初字第1000号原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安京,河北陈建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屈继锋,河北华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2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芦丽群
审 判 员 李 佳
代理
审判员 王明星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金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