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乐法执字第894号申请人江英。被执行人昌乐国际商务开发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昌乐县宝石城博物馆北首。法定代表人李昊,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1)乐商初字第17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书后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昌乐国际商务开发区建设有限公司有土地一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昌乐国际商务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乐国用(2009)字第CL206号土地使用权。
二、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于洪伟
审判员 田守会
审判员 辛 征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韩振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