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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周民初字第01141号

原告侯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8-14
公开日期
2014-12-05
所属地区
陕西省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侯某某;吴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周民初字第01141号原告侯某某。被告吴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侯某某于2012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其余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福明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韩良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