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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鄂武穴诉执初字第00074号

李强与张敬卿、饶明清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8-14
公开日期
2016-11-14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强,张敬卿,饶明清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鄂武穴诉执初字第00074号

申请执行人:李强,男,1979年12月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武汉市武昌区。

被执行人:张敬卿,男,1981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武穴市。

被执行人:饶明清,男,197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武穴市。申请执行人李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武民初字第140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2)鄂武穴诉执初字第00074号案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蔡永宏执行员  李至学执行员  吕晓斌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怀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