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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烟牟执字第356-2号

烟台大华纸业有限公司与北京点燃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监护人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8-14
公开日期
2015-08-15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烟台大华纸业有限公司,北京点燃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烟牟执字第356-2号申请执行人烟台大华纸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北京点燃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07)烟牟民二初字第524号民事调解书,于2008年4月8日向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北京点燃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3日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北京点燃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至今未完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北京点燃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外资(详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世东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牟永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