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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绍商初字第999号

马铁军与杨仲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8-14
公开日期
2014-09-21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马铁军,杨仲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商初字第999号

原告:马铁军。

委托代理人:杜刚。

被告:杨仲海。

委托代理人:章明清、陶月美。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铁军诉被告杨仲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铁军撤回对被告杨仲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100元,减半收取4,550元,由原告负担;鉴定费7,840元,由被告负担(已支付)。

审判员  王立森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徐 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