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商初字第999号
原告:马铁军。
委托代理人:杜刚。
被告:杨仲海。
委托代理人:章明清、陶月美。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铁军诉被告杨仲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铁军撤回对被告杨仲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100元,减半收取4,550元,由原告负担;鉴定费7,840元,由被告负担(已支付)。
审判员 王立森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徐 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