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仑执民字第2557号申请执行人干波良。被执行人俞亦龙。被执行人俞竹边。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干波良与被执行人俞亦龙、俞竹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俞亦龙、俞竹边现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2)甬仑执民字第255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虞文君
审 判 员 周 敏
审 判 员 曹得胜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四日代
书记员 任瑞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