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深福法民二初字第3266号原告深圳市中联地产置业顾问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欣,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佟振山,被告朱军,男,上列原告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以被告违反合同约定,未向原告归还佣金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佣金316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基于查明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朱军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中联地产置业顾问股份有限公司归还中介服务佣金316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9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朱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廖 劲 锋
人民陪审员 罗 祝 红
人民陪审员 许 淑 瑜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钟鸣(代) 微信公众号“”